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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判決書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判決中的財產部分,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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