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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過一段時間之後,則就會產生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要是日後説到離婚的話,則也是需要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的。那現實中,要是夫妻對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話,這種情況下還允許離婚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對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還能離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只有在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均有協議得以處理的前提下,雙方才能夠自願離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離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後因為不履行而產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登記離婚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三、分居2年,一定能判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該規定有三個要件:
1、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不間斷的。
2、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3、經過調解無效。
所以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法院並不必然判決離婚。
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個人還有共有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可以書面約定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一方的對外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
現實中,只有協議離婚的夫妻才必須要對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否則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但要是夫妻本是就選擇的是訴訟方式離婚的話,則此時不是必須要對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的,若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則可以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處理,此時也是可以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