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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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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律師解析:一審:
1、一般離婚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通常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即,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最長為4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通常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即,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情況下最長為12個月,存在特別特殊的情況則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二審
1、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起訴離婚後一方不同意,法官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法官會審查是否感情卻已破裂並做出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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