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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自願簽了離婚協議之後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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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自願簽了離婚協議之後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了?
律師解析:一般生效,但是效力是否及於離婚本身,還要看是否辦理登記離婚。
首先,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公共利益、符合公序良俗的,夫妻二人在協議上簽字後,協議即成立。但協議成立並不等於協議生效。還需要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
其次,已經成立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要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確認,所以《離婚協議》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並頒發《離婚證》後,才能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生效。
再次,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因此,我國對離婚的生效要件採取的是附條件生效模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30天以後如果沒有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係即告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