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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可以代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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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可以代理人嗎?

離婚案件可以代理人嗎?

1、離婚訴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起訴,但開庭一定要親自到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只有上述人員才具有訴訟代理人資格,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並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二、離婚案件能不能特別代理?

律師代理權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離婚案件不能特別授權代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本條應分為兩個部分加以理解:

一是離婚案件不論是否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當庭表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是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也就是説,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即使委託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的案件不能特別授權代理,只能通過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的相關手續,但是當事人在訴訟開庭的時候應該參與庭審,如果當事人不能參加庭審,需要出示書面的意見,表示不能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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