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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導致離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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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出軌在滿足該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並導致離婚的情形,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出軌導致離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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