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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以向第三者索賠嗎? - 夫妻離婚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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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時候,一方可以向第三者索賠嗎?

婚姻的破裂多半因為一方有婚外情,此時往往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在外找了小三,這對夫妻之間的感情影響是很大的,因此現實中導致夫妻離婚的情況也比較多。那夫妻離婚的時候,一方可以向第三者索賠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婚外情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因婚外情離婚有賠償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離婚時能向第三者索賠嗎

如果夫妻雙方因為“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賠,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有過錯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當事人如何行使這一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首先這項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須是因為是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如果不提出離婚請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的,便無權提出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或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無過錯方離婚索賠的訴訟時效

無過錯方離婚超過一年將喪失索賠權利。

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一年後才向原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麼這項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在程序上,若提出離婚的為無過錯方,則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的訴訟同時提出,否則即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也可以在應訴離婚之際一併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案件進入到二審程序時才提出該項請求的,審判人員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由於婚姻法對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可以在婚後任何時候提出,有人認為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自己決定是主張權利還是放棄權利。另外,司法解釋還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作出了相關規定,以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

五、離婚過錯賠償的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民事訴訟中提出證據的責任主要由當事人承擔,其中多數舉證責任歸於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涉及“第三者”的案件多數為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中與婚姻家庭關係有關的重婚案件屬於自訴案件(1998年《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故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第三者”案件的舉證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

對於婚姻受害方來説,婚外情的賠償不僅是物質上的補償,更是對精神上的撫慰。但此時畢竟是自己的配偶有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最終離婚的。即使要索賠也不能向第三者索賠,而應該是向有過錯的配偶索賠才行。而在離婚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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