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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後可以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法院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後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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