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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方公司有債務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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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對方公司有債務應該怎麼辦理

離婚對方公司有債務應該怎麼辦理

擁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具體看營業執照),擁有的財產,屬於法律上的“人”,由公司資產償還,除了在有法律上的幾種特殊情況下,股東不用償還更不會牽扯到配偶一方。

合夥企業,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非合夥人的配偶需要看: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標準來考慮該債務的償付,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配偶一方需要償還。

(1)夫妻雙方在設立有限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如果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作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

二、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

1、共同債務的清償;

2、個人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在離婚時,相關的當事人在辦理這類離婚手續如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用於生活的,這類夫妻應共同進行償還。相關的債權人應提供這類債務的主要證據,有利於相關辦理部門的調查和審理工作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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