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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棄房產繼承權應當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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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棄房產繼承權應當做什麼
律師解析:放棄房產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由放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此為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