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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該怎麼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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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該怎麼清償?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法意見》第61條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繼承法意見》第62條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由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 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則。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新《民訴243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3) 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執行遺贈。

(4) 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原則。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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