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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法中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對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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