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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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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1、實行人員不同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2、實行時間不同

監護權可以是終身的。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為父母離婚後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撫養義務,不因為婚姻關係的破裂而終結,如果撫養人沒有履行撫養義務或現在已經沒有撫養能力的,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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