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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內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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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婚內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女方在婚內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沒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如果是男方侵犯女方生育權的女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生活中,男性及家庭其他成員,期待生育,而女性不期待生育的情況很普遍,然而女性雖然不配合男性生育,但並未造成實際的財產等損害發生,因此要求賠償,並無可計算的標準與依據,因此男性想要生育,還需與女性協商解決。

二、如果是男方侵犯女方生育權怎麼處理?

男女雙方特別是夫妻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生育權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是無法實現的。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七章47條,其中“生育調節”一章的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它除了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第三者侵害生育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男人想要生育,需與女性協商解決。男性與女性都有生育權利,雙方的權利實現都依託於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強行滿足自己權利的實現都將是損害另一方的權利。而法律並無強制執行的規定,也無法強制規定必須維護和滿足一方的權利。

生育權分為生育請求權、生育決定權和生育選擇權。決定孩子是否出生屬於生育決定權的範圍。當今的主流觀點認為,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相比,處於下位階。如果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男性的生育權應當讓步。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生產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僅發生性行為即可,女性的投入顯然更多,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後代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但在夫妻雙方對生育後代意見相左時,法律首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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