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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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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一、監護人代理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定監護人替被監護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這是因為被監護人或者是未滿十八歲,那麼監護人可替代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包括簽訂合同,或者因病等因素。

二、監護人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①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②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④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條。)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於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監護人存在權利的同時當然要將應盡的義務處理好,保證未成年這個年齡階段該做的事情都經歷過,之後等到成年便可以應對各種大事小事。被監護人在每個年齡階段所呈現的狀態不同,所需要的人生經歷也由此不同,所以作為監護人什麼都應當為他們考慮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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