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家庭“冷暴力”不同於肢體暴力,取證很難,界定就更難,其責任也不僅僅侷限於一方,雙方都有責任。而且,夫妻雙方互不理睬多長時間才能算是冷暴力呢?無法界定,定性更難,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約束,沒有有章可循的維權流程,婦聯等機關也只能以協調為主。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了家庭暴力的第三十八條也只規定了:“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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