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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為是否有效呢 - 夫妻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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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一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應認定為無效。在房屋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有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特點表現為每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各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時,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所以,夫妻一方沒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吵架,一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為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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