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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兩人都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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