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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衞生指導:關於性衞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衞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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