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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需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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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應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憑入户申請書、相應的出生證明(如: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等原件及複印件,到新生兒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應裁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法律依據:《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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