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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承認債務為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舉證證明債務是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證人證明、債務用於子女教育支出、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支出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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