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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的可申請分户,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書面報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房產證明,屬結婚分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上述證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後,經審核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制發新的《户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19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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