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指婚姻當事人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如婚後該疾病已治癒的或婚後才患有該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無效。
4、未到法定婚齡的。“未到法定婚齡”不是指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以該無效的情形依然存在為前提,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的,如重婚已經解除,疾病已經治癒、年齡已達法定婚齡的,人民法院對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