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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生父母出現收養關係應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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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規定,收養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收養登記時要簽訂收養協議,約定如被收養兒童的親生父母查找到兒童並提出撫養請求,收養人保證配合公安、社會福利機構等開展相關工作。

兒童生父母出現收養關係應解除嗎

如其親生父母符合繼續撫養的條件,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通知》還規定,解除收養關係應同時滿足3個條件:

1、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後,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

2、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3、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於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

但是,如果兒童的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出賣或者故意遺棄兒童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已成立的合法收養關係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