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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可以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想要更改公證遺囑,則需以公證的遺囑來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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