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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優先受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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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優先受償規定主要有: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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