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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駕駛人記12分;對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駕駛人記6分。如果疲勞駕駛造成車禍,以交警現場處理結果為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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