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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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