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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結果出來,被告不服應在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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