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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的產假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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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女性在生育前後可休息的時間,是國家為了女性安全分娩及方便產後女性照顧孩子而制定的休假制度,用人單位都有相應的產假,那麼籤勞動合同的產假多長呢?根據國家最新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83天。

籤勞動合同的產假多長?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1] ,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着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是女性應當享受到的權利,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剝奪女性的產假權利,且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標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不得辭退女職工。但是要注意的是對於事業單位女性如果出現超聲現象是不會享受到產假待遇的。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產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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