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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內保險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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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內保險誰付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委付


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海商法所確認並付諸實施。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關規定,其內容和條件大致相當。


  適用的條件:

1)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是委付的前提。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求償或者按全部損失求償。若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險標的物必須是依法確定為推定全損。若推定全損並不成立,僅有被保險人對全損的期望或理解並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權利。委付是否適用於實際全損呢?一般認為,既已發生實際全損,被保險人委付對保險人而言並無任何意義,僅需按合同依約要求賠償即可。

2)委付是一項雙方法律行為,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方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經承諾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險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險人並不總是願意接受委付,因為接受委付的保險標的並非都對保險人有利。例如,船舶優先權就始終依附於船舶,假如保險人接受委付則有可能承擔隨之而來的債務。為公平起見,各國法律均賦予保險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權利。但該項規定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換言之,保險人無論是否接受委付,都應按全損賠償。我國《海商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而英國法已作肯定規定,即只有在被保險人不委付保險標的時,保險人才按部分損失賠償。

3)委付財產的接受包括權利和義務。保險人接受委付後既取得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也承擔財產的相應義務。法律禁止保險人只接受財產權利而不接受財產義務,或被保險人只委付財產義務而不委付財產權利。因此,委付必須是全部的,無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4)委付被保險財產的整體,而不是一部分。委付不得保留,即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而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


  行使的方式

被保險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決定是否委付,並及時向保險人寄送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被保險人一方面有權等待一段時間以獲得對損害的全面評估,再決定是否委付。另一方面,委付應在知悉委付原因後一定期間內進行。被保險人不得無限期等待,靜觀其變。

有關委付通知的方式,均可採取口頭或書面通知方式,或者兩者並同。但在我國實務上,委付通知須為書面形式。保險人無論接受和否,都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將決定送給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採取辦法減少損失。保險人一旦接受委付,便不得撤回。委付一經成立,被保險人必須將委付財產或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及擔保物權、債權等轉移給保險人,就象是被保險人的標的出賣給保險人一樣。保險人處理保險標的的所得,無論是否超過其賠償數額,均歸其所有。至於保險標的上的物上請求權是否也隨標的一起轉移給保險人呢?一般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不過這種轉移不同於保險人在一般賠付中取得代位求償權。因為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所得假如大於對被保險人的賠付,多出部分仍顧歸保險人,而並非交給被保險人。當然,被保險人適用委付的根本目的是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必須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向其全額賠付。保險人因接受委付後必須對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