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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暫行條例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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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暫行條例購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印花税的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

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印花税是屬於徵收的一種,這也是在註冊公司之前必繳納的一種税錢,對於繳納的標準就要看當時註冊公司的資本是多少了,因此,我們在繳納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例,不能有任何拒絕和漏繳的行為,不然自己就會負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