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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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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當工傷和醫療過錯碰撞在一起是怎樣的?一個是因為公事受傷,一個是因為醫院的過錯受傷,兩個問題既有重複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傷者受到了雙重傷害,自然就能夠得到雙重賠償。那麼在界定醫療過錯中,我們應當怎麼辦呢?至於判定工傷的醫療過錯的具體辦法,讓365律師網為您講解,來保障大家的法律權益!

一、醫療過錯

1、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

2、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

3、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二、工傷

(一)工傷判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二)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醫療過錯與工傷

第一,工傷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能否兼得,

第二,當下級醫學會與上級醫學會的鑑定結果不一致而上級醫學會的鑑定又存在明顯錯誤時應採用哪一級的鑑定結果。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由於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二者之間為 "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係。從而確定當工傷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共同存在時"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賠償原則。當下級醫學會與上級醫學會的鑑定結果不一致而上級醫學會的鑑定又存在明顯錯誤時應採用哪一級的鑑定結果。

從上述內容來看, 工傷的醫療過錯 是可以一起申請賠償的,工傷是因為公事受傷,而醫療事故是由於醫院方的過錯,導致病人受到二次傷害,傷者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雙重賠償。在判定的過程中,我們要關注工傷和公傷的概念是不同的。由於醫療水平的有限,關於怎樣界定醫療二次傷害也是重點,怎樣如果想進一步的瞭解工傷的醫療過錯該怎麼辦,365律師網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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