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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今後就業會有一定影響,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就是對此的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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