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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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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目 錄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

定義及解釋

1.1 定義

1.2 標題和旁註

1.3 解釋

1.4 單數和複數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書、確認和決定

1.6 書面指示

一般義務

2.1 分包商的一般責任

2.2 履約保證

2.3 分包商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2.4 分包合同的轉讓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語言

3.2 適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協議書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對主合同的瞭解

4.2 分包商對有關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

4.3 不能與僱主私下有約

4.4 分包商違反分包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

5.1 分包商使用臨時工程

5.2 分包商與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

5.4 對誤用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設施(如有時)的保障

現場工作和通道

6.1 在現場的工作時間;分包商遵守規章制度

6.2 為分包商提供現場和現場通道

6.3 分包商允許進入分包工程的義務

開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開工;分包商的竣工時間

7.2 分包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

7.3 承包商有義務通知

指示和決定

8.1 根據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決定

8.2 根據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變更

9.1 分包工程的變更

9.2 變更指示

變更的估價

10.1 估價的方式

10.2 變更價值的估算

10.3 參照主合同的測量進行估價

1O.4 估算的工程量與實施的工程量

10.5 計日工

通知和索賠

11.1 通知

11.2索賠

11.3 未發出通知的影響

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註形式編入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義務

13.2 承包商的保障義務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義務

14.2 移交後分包商的義務

14.3 由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造成的缺陷

保險

15.1 分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

15.2 承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擔風險

15.3 保險的證據;未辦理保險的補救辦法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報表

16.2 承包商的月報表

16.3 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扣發或緩發的款項;利息

16.4 保留金的支付

16.5 分包合同價格及其他應付款額的支付

16.6 承包商責任的終止

主合同的終止

17.1 對分包商僱用的終止

17.2 終止後的付款

17.3 由於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的主合同的終止

分包商的違約

18.1 分包合同的終止

18.2 終止時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力與責任

18.3 承包商的權力

爭端的解決

19.1 友好解決和仲裁

19.2 與主合同有關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關於分包工程的爭端

通知和指示

20.1 發出通知和指示

2O.2 地址的更改

費用及法規的變更

21.1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

21.2 後續的法規

貨幣及匯率

22.1 貨幣限制

22.2 匯率

第二部分附註

第二部分 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

第1條 定義及解釋

第2條 一般義務

第3條 分包合同文件

第4條 主合同

第5條 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

第6條 現場工作及通道

第7條 開工和竣工

第12條 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14條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條 保險

第16條 支付

第19條 爭端的解決

第22條 貨幣及匯率

分包商的報價書

分包商的報價書附錄

分包合同協議書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

定義及解釋

定義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義的)中,所有措詞及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應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義的)所分別賦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但以下措詞及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a)(i)“僱主”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指定的當事人,以及承包商應隨時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或此當事人的受讓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指定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iii)“分包商”指其報價書已為承包商所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僱主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並在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稱謂的人員。

(b)(i)“主合同”指僱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其具體內容在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給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規範、分包合同圖紙、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報價書、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分包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確列入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或分包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規範”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規範,以及根據第9條規定對規範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iv)“分包合同圖紙”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圖紙、計算書以及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構成分包商的報價書一部分的且已標價並完成填寫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報價書”指分包商根據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並被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所接受的報價書。

(vii)“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指承包商對分包商的報價書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協議書”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協議書(如有時)。

(ix)“分包商的報價書附錄”指附於分包合同條件之後,包括在分包商報價書格式內的附錄。

(x)“分包合同條件”指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與1992年再次修訂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條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該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進行改編,並構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條件”指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經僱主和承包商改編該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它們均構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開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據第7.1款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時間”指按分包商報價書附錄中的規定,從分包商的開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區段的時間(或按第7條延長到的時間)。

(d)(i)“分包合同價格”指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為了分包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應付給分包商的金額。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設備”指在分包工程的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過程中所需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擬構成或構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標題和旁註

1.2 本分包合同的標題和旁註不應被視為本分包合同條件的一部分。在解釋和理解分包合同條件或整個分包合同時,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和旁註。

解釋

1.3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單數和複數 

1.4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證書、確認和決定

1.5 在分包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書、確認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書、確認或決定;作動詞用的“通知”、“證明”、“確認”或“決定”均應作此理解。任何此類通知、同意、批准、證書、確認或決定均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書面指示

1.6承包商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分包商應遵守此類指示。承包商可在執行此類指示之前或之後,以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進一步規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商確認了承包商的任何口頭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內未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義務

分包商的一般責任 

分包商在審閲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時,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存在任何錯誤、遺漏、失誤或其他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約保證

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為其正確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證時,分包商應按分包商報價書附錄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此類保證並提交給承包商。此類保證應採用本分包合同條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與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類保證的機構須經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因遵守本款要求發生的費用應由分包商承擔。

任何情況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約保證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分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分包商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2.3 在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簽發之後,分包商應在本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規定的時間內,以承包商合理規定的格式和詳細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實施分包工程的進度計劃,以取得承包商同意。無論承包商何時需要,分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擬採用方法的總體説明,供承包商參考。

無論何時,如果承包商認為分包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進度計劃時,分包商應根據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時間內完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轉讓 

2.4  沒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儘管有第1.5款的規定,此類同意也應由承包商自行決定), 分包商不得轉讓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權益或利益,但下列情況除外:

(a) 按分包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款項的收取,

或者

(b) 將分包商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分包商的保險人(當保險人已清償了分包商的損失或責任時)。

再次分包

2.5  分包商不得將整個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沒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規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分包商應將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完全負責。

規定,對於下列情況,分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務,

分包合同文件

語言   

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説明,否則:

(a) 用以擬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語言應與用以擬定主合同文件的語言相同,

以及

(b)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應根據主合同的“主導語言”解釋和説明分包合同。

適用的法律

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説明,否則,適用於主合同且據之對主合同進行解釋的國家或州的法律同樣適用於分包合同並據之解釋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協議書

3.3 在被要求時,分包商應簽署分包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由承包商自費按分包合同條件所附格式編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對該格式進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3.4 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或分包合同協議書中所列的構成分包合同的幾個文件,應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規定,構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協議書(如有時);

(2)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

(3)分包商的報價書;

(4)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條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構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對主合同的瞭解  

分包商對有關分包工程應負的責任  

不能與僱主私下有約 

4.3  此處規定不應被理解為在分包商與僱主之間可以產生任何私下約定。

分包商違反分包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4.4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違反分包合同的違約行為,分包商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由此違約造成的根據主合同承包商將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商可從本應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中扣除這筆賠償費,但不排除採用其他賠償方法。

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

分包商使用臨時工程 

分包商與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

5.2  承包商應在現場提供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設備和 (或)其他設施(如有時)。並且,根據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有關條款(如有時),允許分包商與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許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為分包工程的實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補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設施(如有時)。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

5.3  承包商還應根據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有關條款(如有時)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規定規定的承包商的設備和(或)設施(如有時)的專用權。

對誤用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設施(如有時)的保障

5.4  分包商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誤用承包商提供的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費。

現場工作和通道

在現場的工作時間;分包商遵守規章制度

6.1  除非另有協議,分包商應遵守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規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時間,並應遵守有關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設備進出現場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設備的現場存放方面的一切規章制度。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設備的現場存放方面的一切規章制度。

為分包商程供現場和現場通道

6.2  承包商應隨時為分包商提供確保分包商以應有的速度進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現場及現場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説明,承包商沒有義務將現場的任何部分提供給分包商專用。.

分包商允許進人分包工程的義務

6.3 分包商應允許承包商、工程師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權的任何人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以及現場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實施、準備或存放的地點。分包商還應允許承包商、工程師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權的任何人合理進入現場外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託他人正在工作或準備的地點,或為他們獲得進入此類地點的權利。

開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開工;分包商的竣工時間

7.1  分包商應在接到承包商有關開工的通知後14天內或書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內開始分包工程。該通知應在承包商發出的中標函日期之後,於分包商報價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發出。

隨後,(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確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應迅速且毫不拖延地開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報價書附錄中規定的在某一具體時間完成的任何區段(如適用時),均應在分包商的報價書附錄中為分包工程或任何區段(視情況而定)規定的從分包商的開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時間內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許的延長時間內竣工。

分包商的竣工時間的延長 

7.2 如果由於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誤實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區段(如果適用的話):

(a)承包商根據主合同有權從工程師處獲得主包工程竣工時間延長的情況,

(b)根據第8.2款頒發的且不適用於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違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負責的情況,

規定,除非分包商已經在該延誤開始發生的14天內,將造成他延誤的情況通知承包商,同時提交一份證明其要求延期的詳情報告,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否則,分包商無權獲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適用的任何情況下,此延期均不應超過承包商根據主合同有權獲得的延期。

同時規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規定的14天內提交詳情報告不切實際時,只要分包商以不超過14天的時間間隔向承包商遞交臨時詳情報告,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14天內提交最終詳情報告,則分包商仍有權獲得延期。

承包商有義務通知

7.3  承包商應將根據主合同規定所獲得的有關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決定

根據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決定

根據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變 更

分包工程的變更

9.1 分包商僅應根據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a)工程師根據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類指示由承包商作為指示確認並通知給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師根據主合同發出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且根據主合同構成了變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經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並確認後,應被認為構成了分包工程的變更。

變更指示

9.2 分包商不應執行從僱主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未經承包商確認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類指示,他應立即將此類指示通知承包商並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類直接指示(如果是書面給出的話)的副本。分包商僅應執行由承包商書面確認的指示,但承包商應立刻提出關於此類指示的處理意見。

變更的估價

估價的方式

10.1 分包工程的所有變更都應按照本款規定的方式估價。而且,所變更的價值應加到分包合同價格中或從中扣除,視情況而定。

變更價值的估算

10.2  所有變更的價值應參考分包合同中規定的相同或類似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如有時)來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沒有此類費率或價格,或如果它們不恰當或不適用,則該變更估價應公正合理。

參照主合同的測量進行估價

10.3  如果構成主合同變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項變更由工程師根據主合同測量,那麼,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適合根據測量對此類變更估價,則承包商應允許分包商參加任何以工程師名義進行的測量。按照主合同所進行的此類測量亦應構成為分包合同之目的對變更進行的測量,且應對此變更作相應估價。

估算的工程量與實施的工程量

1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該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義務的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實際和確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是由於根據第9條所給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於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則不要求對此類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作出指示。

計日工

10.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計日工的基礎上實施工作,則承包商對該工作應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向分包商付款。

通知和索賠

通知

索賠

11.2  在分包工程實施過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礙或外部條件或任何其他情況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進行索賠時,則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規定的情況下,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從僱主(工程師)處獲得可能的此類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長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應花費足夠的時間,向承包商提供所有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進行索賠所要求的材料和幫助。當承包商從僱主處得到任何此類合同方面的利益時,承包商應將在所有情況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轉交給分包商。此處還應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賠一筆追加付款,則承包商從僱主處得到該筆款項應作為承包商就該索賠向分包商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承包商應定期將他為獲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採取的步驟以及他得到該利益的情況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規定外,承包商對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礙、條件或情況均不負任何責任。分包商應被認為他已清楚地瞭解了分包合同價格的正確性和充分性。該價格包括了分包商為履行分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擔的一切必要工作。

始終規定,本款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阻止分包商就由於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誤或其他情況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未發出通知的影響

11.3 如果由於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礙了承包商按主合同從僱主獲得與主包工程有關的任何金額的補償,則在不影響承包商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為而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承包商可從按照分包合同本應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中扣除該筆款項。

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以附註形式編入

12.1 有關分包商帶到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條件第54條的規定應通過附註形式編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項規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樣。

保  障

分包商的保障義務

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商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受與下述有關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a)任何人員的傷亡,

(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分包工程除外),

承包商的保障義務

13.2 承包商應保障分包商免於承擔與下述事宜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保障的程度應與僱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類似(但不超過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力,

(c)按分包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以及

(d)由僱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或非該承包商正在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移交前分包商的義務

移交後分包商的義務

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視情況而定)的有關移交證書頒發之後,分包商應修補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規定的承包商應負責修補的缺陷,修補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據的條件應與主合同規定的承包商應負責修補的期限或條件相一致。

由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造成的缺陷

保  險

分包商辦理保險的義務 

規定,分包商應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僱用的任何有關人員的責任投保,以便僱主和(或)承包商能夠依據保險單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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