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税收徵管法》第50條規定了税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我國新《税收徵管法》是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税收代位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l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參照《合同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税務機關在行使税收代位權時,應當滿足以下五個方面條件:
(一)税務機關與納税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債權債務關係。
(二)納税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税款的事實。
(三)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四)納税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對國家税收造成了損害。
(五)税務機關代位行使的債權不是專屬於納税人自身的債權。
二、税收代位權申請書
税收代位權申請書
___________地税( )代字[ ] 號
因___________納税人欠繳國家税款,並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已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特向貴院請求行使代位權。
此敬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税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送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一份存檔。
本申請書為16開豎式。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税收代位權申請書範本的具體介紹,由此可見,其申請書的內容還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其存在的意義卻是不容忽視的,所以大家還是要認真對待,認真填寫。同時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即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方便大家瞭解税務機關代其行使債務需要滿足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