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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的民事爭議及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並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協議。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是,人民法院對具有下列事由的調解協議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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