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偷税漏税的相關資料是什麼?
公司偷税漏税的相關資料是一種法律層面上的證據,因為對於公司來説,如果有相關的税務方面的證明的話,可以提交給法院,然後法院再進行具體的偷税罪名的審理的時候。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
(6)不辦理税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0)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1)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
二、偷税漏税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
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公司來説,它必須要進行相關的税收方面的繳納,尤其是一些規模比較宏大的公司,它的營業額度都是非常大的,一旦逃税的話,對於國家來説會造成非常大的財政方面的一個損失,因此我國規定了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