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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少交税屬於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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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偷税數額要達到一定比例和數額或者具備法定情節,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數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才構成犯罪。對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當事人少交税屬於什麼行為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税罪,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於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税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偷税的行為證據。主要包括:

1、納税人偽造、變造的帳簿、記帳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2、納税人真實的帳簿、記帳憑證、原始憑據的原件或複印件;

3、税務機關納税申報通知書原件或複印件及其送達回證;

4、納税人虛假的納税申報表原件或複印件;

5、納税人拒不納税申報的承認書(證人證言);

6、納税人税收繳款書(完税證);

7、對有關當事人員的詢問筆錄;

8、當事人違法事實陳述書;

9、檢查人員的《現場筆錄》等。

總的來説,納税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的法定義務。對偷税漏税的企業,税務機關將給予行政處罰,責令其及時繳納税款。有許多類型的逃税,通常是通過欺詐性會計。根據最新刑法,逃税5萬元以下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以逮捕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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