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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和少繳税款處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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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和少繳税款處罰的區別
律師解析:少繳税款和偷逃税款的區別在於,納税義務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一般偷逃税款是故意的,税務機關會對納税義務人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被判刑,但是少交税款不一定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因為税務機關的原因造成少交税款,這種情況的話,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