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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繳税款的追徵期為三年還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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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繳税款的追徵期為三年還是五年?

少繳税款的追徵期為三年還是五年?

納税人因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税款税務機關的追徵年限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税務機關核定應納税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逃税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少繳税款是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一般只要被税務機關發現那麼都是會要求及時的補交,但對於少繳税款也是有追徵期的,一般短者為三年,而長者也是可以延長五年的,所以,一般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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