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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偷逃税款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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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偷逃税款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偷逃税款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偷逃税款罪的處罰規定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這種情況之下它不僅僅是由自然人構成,可能單位也會是偷逃漏税的主體,因此它是實行的一種説法的制度,根據單位的所犯情形的話,會根據刑法來要求判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在納税過程中採用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當要處以想應處罰。但是,這個處罰不同於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

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税罪之後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除罰金之外的處罰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税人補繳適當,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税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逃税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税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税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在當代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都是一些具體的犯罪行為,也就是對於相關的人員或者是單位所從事的違法,亂紀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罰的措施,比如説單位是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這種現象,那麼單位是罰金而對自然人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時我們是要多加了解和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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