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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價款等你拿 - 買到過期食品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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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購物節,每年雙十一過後都會產生大量與網絡購物相關的糾紛,那麼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怎麼辦?例如買到已過保質期食品、食品説明書有重大瑕疵、食用食品後有影響健康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買到過期食品不用怕,十倍價款等你拿

因此,遇到此問題消費者可以主張所謂的“十倍價款的賠償金”,但是否以消費者“明知”為前提條件呢?

意思就是消費者是否可以在明知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仍然購買,並主張十倍價款的賠償呢?

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實務中存在不同意見。概括地説,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並未限制消費者“知假買假”的索賠,應當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後索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知假買假者的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為自身牟利,其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不應當將其視為消費,消費者“明知”商品有嚴重問題的不應予以賠償。

第三點,要視消費者購買目的是否用於日常生活,結合購買數量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賠償。

律師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即應當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後索賠。原因如下:

1、符合立法本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只要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應屬於“消費者”的範圍。任何人只要不是為了將商品再次投入市場交易,不是為了從事商品交易活動,即使是明知商品有問題而購買,也不能否認其為消費者。況且食品安全法並未限制消費者的購物動機,也沒有限制消費者事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不得索賠。

2、符合立法目的。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雖然知假買假者主觀上存在謀取私利的目的,但是從社會效果看,其行為客觀上能夠有效抑制製售假冒和不安全食品,有利於維護誠信商家的利益和交易、競爭的秩序,有利於維護食品安全。

3、有助社會監督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公佈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是説,知假買假的購買者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其明知食品有問題,不影響以消費者身份維護權益。食品安全是關乎民生的重要問題,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能夠確保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依法生產經營,接受社會監督,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而舉報和監督是社會公眾的權利,更是消費者的權利。

十倍賠償僅限於食品藥品的領域,消費者購買日用品、書籍、衣物不在十倍賠償範圍內。

食品經營者和食品生產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實行首付責任制。也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對消費者承擔外部的連帶的賠償,且消費者可以找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任意乙方先行賠償全部損失,被要求先行賠付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賠付。

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要求賠償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金的,理應賠付,當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以賠付1000元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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