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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在異地公證處辦理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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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可不可以在異地公證處辦理委託書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