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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否為直接證據,需要根據其證明的內容確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完整的證明整個事件發生的全部經過,而非一個片段,則可以認定為直接證據。而如果證人僅能證明事件中的一個片段,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予以結合,則該證人證言是間接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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