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再審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再審案件審理期限是3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鑑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二、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跟上訴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再審是建立在原判決或原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基礎上,當事人提出再審議後,先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法院確認案件有可能會改判的,才會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