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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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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麼樣的?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麼樣的?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如果之前是適用一審程序的話,那麼現在還是適用一審程序,但是必須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另行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如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依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

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除外。再審後所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後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一,審理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第二,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第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第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在我們國家,再審的程序是屬於一種審判監督的程序,不論是對於一審的結果不滿意,還是對於二審的結果不滿意,都是可以提出再審的。但是適用的程序不同,導致再審的程序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之前是二審的程序,那麼再審的時候也應當適用二審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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