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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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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男子拿着房產贈與公證辦理過户卻發現手續不全、離婚後雙方無法處理婚內財產贈與導致鬧上法庭、做出贈與的人想反悔拿回財產等等。近年來關於財產贈與和贈與公證的熱點新聞頻發,大家也是一頭霧水,對贈與公證能否撤銷這個問題不清楚,今天就來聊聊贈與撤銷這些事。

贈與公證可以撤銷嗎

現在熱點問題圍繞的贈與一般是遺產贈與、婚內贈與、普通贈與,且大部分都是圍繞房產展開的。法律上的贈與概念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轉增給受贈人,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涉及雙方利益的交換,是無償的形式。而進行贈與的一般方式可以是口頭、書面或是公證,相對於口頭和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顯然是有更大的約束力。而且,按《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與受贈人其實就會受到法律強制的贈與性的約束,即便反悔,受贈人完全可以依法讓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

這種規定看上去是在保護受贈人,不少人會疑惑了,已經公證了的贈與合同真的一點回頭路都沒有了嗎。其實不然,法律是靈活的,對於這個問題當然也有所規定。

先來説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如何撤銷,我國《合同法》中第186、192、193和195條是涉及相關規定的條款,這幾個條款中規定了可撤銷贈與的情形,大致説來包括: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親屬的權利、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前、贈與人因受贈人非法行為致死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等情形。

再來説贈與公證的可撤銷情況,看似公證後的贈與合同是板上釘釘了,然而法律上有兩個概念:法定撤銷權、窮困抗辯權。法定撤銷權意即無論經過何種形式簽訂的贈與合同,只要滿足法定事由就可以撤銷。法定事由在《合同法》第192條中有規定:嚴重損害了贈與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利、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與未公證合同的撤銷情形其實是部分重合的。另一個窮困抗辯權意即贈與人經濟狀況持續惡化可撤銷贈與,無論公證與否,這在《合同法》第195條中有規定。

以上這兩種情況都是可以撤銷已公證的贈與合同的,都與未公證贈與的撤銷有重合,然而與未公證贈與撤銷相比,已公證贈與的撤銷有一定的時效性,如其中的法定撤銷權,行使該權利的法定期限是在簽訂公證贈與合同的一年內,超過一年便不可行使該權利撤銷贈與公證,如果家中父母與子女簽訂了贈與合同,發現子女並未盡好相應義務,則還能在簽署合同的一年內進行撤銷。

公證贈與不同於其他兩種形式,一旦簽署了公證贈與合同,在進行撤銷時會比普通撤銷更加困難,當然約束力也更大,大家在使用時一定要小心辨別,選取最適宜和恰當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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