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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當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給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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