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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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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最高法院暫緩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經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的情形:

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上級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並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其間審監庭應當向本院的執行局發出暫緩執行建議書,執行局收到建議書後,應當辦理暫緩相關執行措施的手續;

3、執行人員在執行本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在審查處理期間,執行局可以報經院長決定對執行標的暫緩採取處分性措施,並通知當事人。

4、委託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託人民法院,由委託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二、暫緩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後應立即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的意思是對於一項或者是幾項要執行的債務暫時不執行的措施,但是暫時不執行不代表不執行。等到債務人有還款的能力了,還是要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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